Article 7

In force

乡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提倡建房选址相对集中,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林地,鼓励统筹利用闲置村部、学校、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用地选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