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学研单位互设人才流动岗位,实现人才双向交流,培养、锻炼科技创新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到基层或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科技创新实绩,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从事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