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本省从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并公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并列入名册的,不得从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公告,并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从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资质许可、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