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组织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