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登记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