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收费情况予以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