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

(三)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四)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不予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