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材料,由拟申请执业的鉴定机构提交。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必备专业技术条件、能力等进行考核评审的,考核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考核评审的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