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