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