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