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县传统村落的申报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三个月内,应当会同文体和旅游、自然资源、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申报县级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已经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四)历史环境要素和村落人居环境现状;

(五)传统建筑、文物古迹清单。

原已列入自治区级以上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名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均列入县级以上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不需要重新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