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公布和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建筑坍塌、损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履行其他相关法定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