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传统村落核心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活动,包括翻建、改建、抢救、修缮房屋、道路、供排水网、电网、光缆、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照前,应征求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传统建筑修缮的监管,项目施工方应公开项目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应当给予支持或者配合。
建设施工时,施工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传统建筑、人文景观以及林木、水体、地貌等。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