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被列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的传统村落,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实行挂牌保护,设立统一的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对传统建筑、构筑物等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传统建筑、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传统建筑、构筑物因故损毁或者自然倒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护好其构件,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对所有权人不清或者无人管理的传统建筑、构筑物,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管。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