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柑橘种苗;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