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柑橘黄龙病监测信息;依据监测、调查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病虫害预报。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柑橘黄龙病时,应当立即向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柑橘黄龙病的报告,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