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前款所称综合性规划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