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应当依法提交听证会、论证会等所反映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