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超标报警装置等,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按照规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八)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