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