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堆放至指定场所;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密闭收集点。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