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