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增补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