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选,按照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被提名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确认参选其中一项职务。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提名候选人公示后二日内提出。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顺序依次递补。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