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人拒绝受理或者拒绝发放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违规披露、提供、使用或者出售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四)利用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发放工作中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的;
(七)其他违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