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Unknown (-1)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度融合,并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加快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