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