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违法车位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