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可沤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二)可燃烧垃圾,包括秸秆、玉米芯、干植物枝茎叶、卫生纸等可燃烧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作为生活燃料使用处理;
(三)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四)建筑垃圾,包括废弃水泥、砖瓦、砂石、残土、灰渣、陶瓷品等废弃物,由户收集,运至村委会指定地点;
(五)有害垃圾,包括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药品等有害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交村保洁员放至暂存房,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在山边、路边、田边和河道内外等处丢弃、倾倒、堆放、简易填埋和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