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一般性学前教育经费只增不减。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五。

学前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