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挂架、伞、蓬等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尺寸;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或者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违法装置,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