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五)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六)不得醉酒驾驶;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八)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九)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十)不得双手离把;
(十一)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十四)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十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六)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指示通行的处十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驾驶人处三十元罚款,对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十元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三十元罚款;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对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对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暂扣车辆,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