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重污染项目,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