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