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的户外活动;

(五)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群体性活动;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七)调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