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保护区;
(四)输变电设施、架空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学校、医院及敬(养)老机构所在区;
(七)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区;
(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九)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