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放粉尘污染物的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未设置雾状喷淋装置等除尘措施的;

(二)运输和装卸物料造成遗撒或者扬尘的;

(三)未使用密闭装置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现场易扬尘材料未按要求进行苫盖的;

(五)施工现场的主干道未硬化,未采取车辆立体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