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城镇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从事烧烤经营的,应当具备固定门店,在室内进行烧烤加工操作,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露天烧烤。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