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和散煤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查处散煤违规运输和直送行为。
禁止煤炭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散煤治理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推行使用管道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