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