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河道采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园林绿化作业、道路保洁和市政基础设施养护作业以及土地裸露等所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渣土、土方、灰浆、垃圾、废石、尾矿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