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分析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扬尘污染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禁止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监控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