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除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施工应当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
(二)禁止一次性大面积推倒拆除物;人口密集区和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
(三)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