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5,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5,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04年1月3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立法公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自治旗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呼伦贝尔市地方性法规的,根据自治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特点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属于自治旗内部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自治旗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旗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条例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