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养的数量;对于超载的牲畜,应当积极采取草原改良、建设和饲草饲料储备等措施,逐步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对实施禁牧和退牧还草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在草原上从事工业开采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草原,并依法承担对草原植被破坏的恢复责任。

没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不得占用草原。

Local Regulations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