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Chapter 9 法律责任Article 59Amended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