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二)向被查询、冻结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资金、资产的;

(四)擅自转移或者解除冻结资金、资产的;

(五)故意推诿、拖延,造成资金、资产转移的;

(六)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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