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Chapter 7 教育管理Article 38Amended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