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Article 14In force煤矿企业进行采矿作业,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开采河床煤柱、公路煤柱、铁路煤柱、工业广场煤柱、边界煤柱和其他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开采。对于因技术、经济等原因近期内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